(2009)嘉海商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孙博文与王学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博文,王学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717号原告:孙博文,省南京市鼓楼区汉口路22号。委托代理人:孙正康,海宁市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学家,江省海宁市盐官镇建宁路15号。本院于2009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孙博文诉被告王学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苏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正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学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7月23日,被告因资金紧张,提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7月26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汇款12500元。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分文未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2500元。原告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于2008年7月2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提出向原告借款16000元的事实。2、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一份,证明原告于2008年7月26日通过银行向被告的帐户汇款12500元的事实。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件,形式合法,且与案件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8年7月23日,被告王学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孙博文借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元),用魔兽世界3区蜘蛛王国部落70级亡灵盗贼抵押,账号赎回或转卖即归还借款。该借条出具后,原告于2008年7月26日,向被告银行帐户汇款12500元。被告借款后,至今分文未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归还借款125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归还,被告未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在借条中载明的“用魔兽世界3区蜘蛛王国部落70级亡灵盗贼抵押,账号赎回或转卖即归还借款”,由于被告并未将上述游戏帐号交予原告,故借条中关于借款期限的约定为不明确,原告作为借款人可随时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因此,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25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学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孙博文借款125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被告王学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苏燕二00九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