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1724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与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724号原告:沈××。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66元,减半收取1383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553元,由原告沈××负担。审 判 长 韩 利 荣代理审判员 李 志 业人民陪审员 谢 伟 钢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佳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