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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1724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与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724号原告:沈××。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66元,减半收取1383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553元,由原告沈××负担。审 判 长 韩  利  荣代理审判员 李  志  业人民陪审员 谢  伟  钢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佳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