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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森林租、谢森林与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森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夏履镇中心大道一号,现办公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路柳桥下8号。法定代表人鲍志良,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森林,男,194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纪*房村**号,现住杭州市拱墅区大关小区东一苑12幢2单元402室。上诉人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森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二初字第2632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蒋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