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4728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用品有限公司与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用品有限公司,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4728号原告杭州××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戴村镇××村。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孙××。被告谭×。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8元,减半收取934元,由原告杭州××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智慧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章筱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