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3194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与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194号原告:郑××。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计16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许 琴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红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