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外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上海裕泽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嘉善富丝特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裕泽纺织品有限公司,嘉善富丝特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外初字第9号原告:上海裕泽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琴。委托代理人:石红卫。被告:嘉善富丝特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义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裕泽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富丝特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裕泽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善富丝特时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799元,减半收取29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诉讼费49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赵再平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