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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2713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大镁与陈章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大镁,陈章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2713号原告:吕大镁,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街道松塘园村。委托代理人:应文英,者。被告:陈章元,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街道街头村34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大镁与被告陈章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大镁于200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大镁撤回起诉。本案预交案件受理费364元,应收取182元,由原告吕大镁负担。审 判 员 卢发扬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琦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