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商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定强与王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定强,王宇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915号原告:陈定强,男,1978年8月8日出生,住天台县始丰街道何方村2-46号。委托代理人:许春光,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宇超,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住天台县赤城街道秀园路二巷1幢502室。委托代理人:谢小明,浙江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陈定强与被告王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定强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定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5元,由原告陈定强负担。审 判 员 娄银强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赵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