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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雁民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黄永明与陕西人人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明,陕西人人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995号原告黄永明。被告陕西人人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余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明与被告陕西人人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黄永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永明负担。审 判 长  郭军智代理审判员  张 涛代理审判员  刘 洁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群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