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洛南法行非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与洛南县四皓畜牧站土地行政处罚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洛南县四皓畜牧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洛南法行非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学文,局长。被执行人洛南县四皓畜牧站。负责人薛念军,站长。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递交了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其于2009年6月1日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09)6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09)6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虎审判员 于济生审判员 段新华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妮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