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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民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韩忠华与杭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忠华,杭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1276号原告:韩忠华。被告:杭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BRUNOMERCIER。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忠华与被告杭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忠华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忠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韩忠华负担。审 判 员 于天麟二00九年九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