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俞××与绍兴市××龙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绍兴市××龙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251号原告俞××。被告绍兴市××龙贸易有限公司。业区××路。法定代表人黄××。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与被告绍兴市××龙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撤回对被告绍兴市××龙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平平审 判 员 孙锡芳人民陪审员 陈美珍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