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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俞××与绍兴市××龙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绍兴市××龙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251号原告俞××。被告绍兴市××龙贸易有限公司。业区××路。法定代表人黄××。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与被告绍兴市××龙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撤回对被告绍兴市××龙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平平审 判 员  孙锡芳人民陪审员  陈美珍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