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电气有限公司与浙江××灯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电气有限公司,浙江××灯具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938号原告:浙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镇长××号。法定代表人:郑甲。委托代理人:余××、郑乙。被告:浙江××灯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头村。法定代表人:陆××。委托代理人: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灯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电气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浙江××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严联江人民陪审员 李渭清人民陪审员 李伯南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丁金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