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陆云章与侯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云章,侯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893号原告陆云章,武康镇塔山小区80幢510室,身份证号3305211972********。委托代理人杨继红,浙江良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文华,康镇康乐小区27幢501室,身份证号××。原告陆云章与被告侯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建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云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文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判决。原告陆云章诉称,被告侯文华于2008年8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7000元,承诺于2008年8月31日归还6万元,余款于2008年11月30日还清,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二加收违约金。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87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778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借据1份。被告侯文华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向本院举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虽未经被告质证,但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侯文华于2008年8月1日向原告陆云章借款人民币87000元,并出具借据1份,承诺于2008年8月31日归还6万元,余款于2008年11月30日还清,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二加收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侯文华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侯文华未按约归还借款,应承担归还借款及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因双方约定违约金过高,本院作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侯文华归还原告陆云章借款本金人民币87000元;二、被告侯文华支付原告陆云章逾期违约金人民币21000元(按每月2%分段计算至2009年9月30日止)。上述两项合计人民币108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98元,由原告陆云章负担368元,被告侯文华负担123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因原告已垫付,故由被告径直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建平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朱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