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阿民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汪榜学、龙碧芳与郑志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阿民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汪榜学、龙碧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阿民初字第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0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郑志斌应给付的劳务工资1283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郑志斌已于立案执行前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因此,申请执行人汪榜学、龙碧芳的劳务工资12837元未能受偿,因申请执行人汪榜学、龙碧芳属外来务工人员,经我院2009年6月8日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执行救助金7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汪榜学、龙碧芳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剩余劳务工资款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5)阿民初字第0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别尔德汉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 彦 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