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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普商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舟山市海腾渔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恒宇造船有限公司、李国治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海腾渔业有限公司,浙江恒宇造船有限公司,李国治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724号原告舟山市海腾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螺门后沙洋。法定代表人翁海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行态,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浙江恒宇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螺门村。法定代表人林谦峰,董事长。被告李国治,,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食品厂路37号海力生花园8幢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海腾渔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恒宇造船有限公司、李国治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已与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为此提出撤诉申请,属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海腾渔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07元,减半收取1405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王雷震人民陪审员  王玉兴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张佩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