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3346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楼×与诸暨市××风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诸暨市××风车××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346号原告:楼×。委托代理人:蒋××。被告:诸暨市××风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楼×与被告诸暨市××风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楼×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楼×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诸暨市××风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5元,依法减半收取1352.50元,由原告楼×负担。审判员 陆启杰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