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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3346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楼×与诸暨市××风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诸暨市××风车××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346号原告:楼×。委托代理人:蒋××。被告:诸暨市××风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楼×与被告诸暨市××风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楼×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楼×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诸暨市××风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5元,依法减半收取1352.50元,由原告楼×负担。审判员  陆启杰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