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奎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潍坊铭鸿钢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与寿光市方园建筑公司、单连合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铭鸿钢模板租赁有限公司,寿光市方园建筑公司,单连合,张启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奎执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铭鸿钢模板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丽霞,董事长。被执行人寿光市方园建筑公司,驻寿光市化龙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张德祥,经理。被执行人单连合,个体业主。被执行人张启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支行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铭鸿钢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寿光市方园建筑公司、单连合、张启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07)奎民二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陈俊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胥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