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1422-1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嘉兴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天××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中天××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422-1号原告:嘉兴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天城园林××里××室。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俞××、邱××。被告:中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号。法定代表人:楼××。委托代理人:邓×。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管材购销合同约定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合同约定,本案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即由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管材购销合同第十八条约定:“如协商不成,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明确需方为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合同约定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当由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明源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