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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与王××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294号原告:金××。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王××保证合同追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于200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盛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