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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桐商初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琚××与方××、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琚××,方××,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桐商初字第2451号原告:琚××。被告:方××。被告:毕××。原告琚××与被告方××、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31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琚××要求被告方××、毕××支付借款20万元及利息36500元。本院认为:依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借款期限为2008年10月15日至2009年10月15日。原告琚××于2009年8月31日向法院起诉时,该借款未到期,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已可以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海祥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