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商外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翔裕眼镜有限公司、温州市亿益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翔裕眼镜有限公司,温州市亿益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曾朱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商外初字第30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责人:林显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海清。被告:温州翔裕眼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朱里。被告:温州市亿益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银华。被告:曾朱里。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翔裕眼镜有限公司、温州市亿益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曾朱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于200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04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52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43523元由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郑国栋审 判 员 曹新新审 判 员 白海玲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仲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