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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2069-2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贾小妹与叶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小妹,叶文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2069-2号原告贾小妹,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莫干新村6幢301室。委托代理人贾旭东,家住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北路34号。系原告侄子。被告叶文勇,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丰桥村大仓前7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小妹与被告叶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小妹于2009年9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文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小妹要求撤回对被告叶文勇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小妹撤回对被告叶文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64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人民币4384元,由原告贾小妹负担。审 判 员 沈晓忠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沈筱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