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金国与浙江荣业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金国,浙江荣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119号原告:吕金国(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8110203037),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住上虞市崧厦镇吕家埠村东家新区80号。委托代理人:王俊杰、李飞英,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荣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平水镇。法定代表人:陶荣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银华,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金国诉被告浙江荣业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金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7元,减半收取2,523.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