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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434号原告:王××。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二〇0九年九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全部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王××负担。审判员  陈德锡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正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