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434号原告:王××。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二〇0九年九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全部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王××负担。审判员 陈德锡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正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