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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巡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志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志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巡商初字第215号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衢州市区**号。法定代表人:甘文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毛文飞,男,1957年6月25日出生,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沟溪分社客户经理。被告:徐志清,农民,柯城区沟溪乡上余坂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志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2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徐志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张华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