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宋永萍与盛奎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奎定,宋永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盛奎定,男,196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夏履镇莲西村莲花*****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永萍,汉族,住绍兴县柯桥街道金河新村*幢***室。上诉人盛奎定因与被上诉人宋永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商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蒋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