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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兴发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与汪海林、绍兴县申越服饰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兴发化纤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申越服饰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897号原告:浙江兴发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原料市场二区g幢21-23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兴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国民,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海林,户籍所在地绍兴县钱清镇申越富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身份证号码:330621501211523。被告:绍兴县申越服饰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组织机构代码:145998801。法定代表人:汪海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兴发化纤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海林、绍兴县申越服饰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汪海林、绍兴县申越服饰公司的银行存款8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建军审 判 员  山月康代理审判员  张 明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金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