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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民初字2780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智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国营五二三厂、陕西三乐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确认协议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智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国营五二三厂,陕西三乐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2780号原告陕西智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路西仪坊6号。法定代表人权智秦,经理。被告国营五二三厂,住所地岐山县城南。法定代表人李建刚,厂长。被告陕西三乐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318号3楼48号。法定代表人马军辉,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智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营五二三厂、陕西三乐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确认协议无效一案中,因原告陕西智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陕西智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韦东代理审判员  姚洁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