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昌宝民三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昌宝民三初字第1693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哲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明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