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昌宝民三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昌宝民三初字第1693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哲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明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