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乐法执字第1018号-恢1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元征与黄志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征,黄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乐法执字第1018号-恢1号申请人张元征,昌乐县五图煤矿职工。被执行人黄志成,昌乐县包装制品厂下岗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元征与被执行人黄志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乐民二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刘成信审判员 杨元钦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振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