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云商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尤××、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尤××,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丽云商初字第908号原告:陈××。被告:尤××。被告:陈×。原告陈××与被告尤××、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少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9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尤××、陈×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诉称,被告尤××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07年5月6日出具借条一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由被告陈×作担保。该款出借后,被告尤××已归还借款10000元,尚欠借款2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诸本院,要求二被告依法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材料为:2007年5月6日被告尤××出具借条一张,待证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由被告陈×作担保,该款出借后,被告尤××已归还借款10000元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的特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尤××、陈×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答辩权和质证权的放弃。经庭审查明,被告尤××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07年5月6日出具借条一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由被告陈×作担保。该款出借后,被告尤××已归还借款10000元,尚欠借款2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诸本院,要求二被告依法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陈××与被告尤××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该款出借后原告催讨时,被告尤××理应及时归还。被告陈×作为该借款的担保人,应在该借款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陈××要求被告尤××、陈×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十九、二十一条之规判决如下:一、被告尤××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陈××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陈×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尤××、陈×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少斌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刘 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