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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6239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何潮法与华正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潮法,华正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239号原告:何潮法,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何宅村。被告:华正法,廿三里街道下朱宅村1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潮法与被告华正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潮法未及时预交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