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239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何潮法与华正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潮法,华正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239号原告:何潮法,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何宅村。被告:华正法,廿三里街道下朱宅村1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潮法与被告华正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潮法未及时预交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