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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盐商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顾××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1167号原告:顾××。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顾××诉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34元,由原告顾××负担。审判员  甘琴飞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步军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