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顾××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1167号原告:顾××。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顾××诉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34元,由原告顾××负担。审判员 甘琴飞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步军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