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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普商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信国与普陀区台胜五金汽配厂、黄忠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信国,普陀区台胜五金汽配厂,黄忠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519号原告马信国,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仰天村40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俞宏波,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普陀区台胜五金汽配厂,住所地:普陀区六横镇中胜村。负责人许幼女。被告黄忠芳,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双桥镇百岁二区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信国诉被告普陀区台胜五金汽配厂、黄忠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信国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缴、免缴诉讼费用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邱国行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曹燕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