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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阿民执字第05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许金兰与李小燕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阿民执字第05号申请执行人许金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酒刑一终字第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李小燕应赔偿的经济损失9599.76元。本院于2007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小燕正在服刑,2007年3月1日被执行人李小燕向申请人许金兰给付赔偿款400元,之后被执行人李小燕服刑期满后不落不明,本案依法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因此,申请执行人许金兰的的经济损失9199.76元未能受偿。因申请执行人许金兰属特困群体,经我院2009年6月8日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执行救助金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许金兰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剩余经济损失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7)酒刑一终字第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别尔德汉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 彦 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