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玉环县楚门隆源达塑料制品厂与玉环县欧迪克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县楚门隆源达塑料制品厂,玉环县欧迪克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904号原告玉环县楚门隆源达塑料制品厂,住所地玉环县楚门镇南兴西路1弄18号。法定代表人颜梅菊,厂长。被告玉环县欧迪克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清港镇袁家村。法定代表人颜华军,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县楚门隆源达塑料制品厂与被告玉环县欧迪克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玉环县欧迪克阀门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县楚门隆源达塑料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1元,减半收取1370.5元,由原告玉环县楚门隆源达塑料制品厂负担。审 判 长 吴国平人民陪审员 蔡行宝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