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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2685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与施××、慈溪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施××,慈溪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685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孙××。被告:施××。被告:慈溪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北××线××号。法定代表人: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施××、慈溪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9日以被告施××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施××的起诉。审 判 长 史久瑜审 判 员 胡伯新审 判 员 沈建锋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