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425号原告:温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号。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朱××。被告:章××。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锡林审判员 杨要武审判员 戴 谊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晓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