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民终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乐清市北白象镇东才头村村民委员会与林安宣、林建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乐清市北白象镇东才头村村民委员会,林安宣,林建乐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9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乐清市北白象镇东才头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林文胜。委托代理人叶选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安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建乐。上列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林丹。上诉人乐清市北白象镇东才头村村民委员会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08)乐民初字第2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审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乐清市人民法院(2008)乐民初字第20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乐清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乐清市北白象镇东才头村村民委员会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杨 宗波审判员 刘宏杰审判员 马永利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