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湖知外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湖州百乐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湖州百乐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知外初字第4号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住所地德国,黑措根奥拉赫,阿迪-达斯勒街1-2号(adi-dassler-str.1-2,91074herzogenaurach,germany)。法定代表人赫伯特.海纳(herberthainer),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周世兴、郜炜,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百乐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吴兴大道90号。法定代表人董承苗,该公司经理。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百乐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以“被告湖州百乐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发生变化,并影响到本案诉讼的顺利进行”为由,于200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百乐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丹红审 判 员  茹卫泽代理审判员  袁惠康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