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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遂商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与李××、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李××,周×,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976号原告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鲍××。被告李××。被告周×。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李××、周×、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愿放弃对被告吴××的担保债权,不再要求吴××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为由,于2009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审判员 卓 君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俏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