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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彭勇、彭勇与被告方子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与方子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勇,方子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684号原告:彭勇,寿县中农镇龙台街1号。被告:方子利,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横峰街道下叶村。原告彭勇与被告方子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勇负担。审 判 员 俞圣岳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