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彭勇、彭勇与被告方子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与方子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勇,方子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684号原告:彭勇,寿县中农镇龙台街1号。被告:方子利,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横峰街道下叶村。原告彭勇与被告方子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勇负担。审 判 员 俞圣岳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