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终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建德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陶、陶××与建德市××××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建德市××××纺织品有限公司,建德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陶,陶××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字第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德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更楼街道更××路。法定代表人: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上诉人建德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陶××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8)越民二初字第2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德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建德市××××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建德市××××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197元,依法减半收取12598.50元,由上诉人建德市××××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志萍审 判 员 李 志代理审判员 秦善奎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芝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