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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488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邓振标与毛协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振标,毛协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488号原告邓振标,经商,江西省南昌市人,现住义乌市北苑街道凯吉路32号。被告毛协群,经商,乌市后宅街道前毛店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振标诉被告毛协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振标于200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毛协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振标撤回对被告毛协群起诉。本案受理费136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