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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浔商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魏鹏飞与张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鹏飞,张新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1236号原告:魏鹏飞,省青岛市黄岛区岔河村249号,系胶南宏炜纺织机械厂业主。被告:张新明,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达井村张家埭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鹏飞与被告张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鹏飞于200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鹏飞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民事诉讼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魏鹏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海辉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