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商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魏鹏飞与张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鹏飞,张新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1236号原告:魏鹏飞,省青岛市黄岛区岔河村249号,系胶南宏炜纺织机械厂业主。被告:张新明,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达井村张家埭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鹏飞与被告张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鹏飞于200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鹏飞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民事诉讼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魏鹏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海辉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