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沈甲与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甲,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838号原告:沈甲。被告: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甲与被告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甲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沈乙价值55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沈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沈乙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强盛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