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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沈甲与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甲,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838号原告:沈甲。被告: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甲与被告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甲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沈乙价值55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沈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沈乙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强盛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