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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2223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葛××与宁波××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宁波××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223号原告:葛××。被告:宁波××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2049960-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中心××江路。法定代表人:曹××。委托代理人:姜××。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与被告宁波××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4元,减半收取1622元,由原告葛××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丹娜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王文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