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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419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余元宵与王桂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元宵,王桂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419号原告余元宵,男,195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丹溪北路143号1栋2单元401室。被告王桂甫,干部,住义乌市稠城街道长春社区2区44幢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元宵诉被告王桂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元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