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419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余元宵与王桂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元宵,王桂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419号原告余元宵,男,195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丹溪北路143号1栋2单元401室。被告王桂甫,干部,住义乌市稠城街道长春社区2区44幢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元宵诉被告王桂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元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