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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江民一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09-09-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南宁市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君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君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江民一初字第1261号原告南宁市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南国花园商城F1-2栋5楼。法定代表人陈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宁春,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君文,男,195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原告南宁市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君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宁市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立勋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曦 关注公众号“”